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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合同管理的通知
2018-10-24

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要求,目前我校对外签订合
同实行网上协同办公系统(OA 系统)审签全流程控制。结合近
期在合同审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特做如下通知:
一、除抢修项目或突发事件外,各部门务必在合同内容实
际履行前进行合同审签;合同承办人员应根据审签单要求注明
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涉及数量、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切勿
复制粘贴合同目录;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应在审签单附件中
上传部门三重一大会议纪要、三家比价报价单;通过招标方式
签订的合同,应在审签单附件中上传招标相关文件,以便与合
同进行核对;付款方式应为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切勿简单填
写“转账”等;审签流转完毕,合同承办人员填写签订日期后,
盖天津商业大学合同专用章,并将合同终版上传OA 系统归档;
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需将合同终版复印件送交财务处备案。
二、采用招投标方式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还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注意如下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
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
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
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
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的要求,
为保证采购人及时公示合同,故要求项目单位于合同签订日期
当天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3.按照“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依法与供应商签
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也应当根据上述时限要求,在平台上
进行公告和备案”的要求,请项目单位及时按照上述规定的时
间要求,将补充合同送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
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
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事务室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8 年10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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