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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9-15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动绿色政府采购发展,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动绿色政府采购发展,扩大绿色采购规模,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天津市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供应链产品,是指经我市有关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认证并公布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是指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是指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的生产商和代理商。

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内产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第五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其他工程项目中,使用的钢铁产品属于《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应当按照货物类项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具体采购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章产品认证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依据绿色供应链产品认证情况,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并公开发布。《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视产品认证情况进行更新。

第七条《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属于绿色供应链产品;

(二)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

(三)产品具有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四)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第八条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绿色效能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强制采购目录。

第三章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部署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明确提出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增加反映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负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依需求情况将绿色供应链产品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到应编尽编。

第十一条各级采购人应当根据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统筹确定本部门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的项目内容,切实将绿色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第四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

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优先选择相关绿色供应链产品,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给予评审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实行优先采购且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于绿色供应链产品的具体评审优惠标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给予绿色供应链产品价格评标总分值6%-12%的加分和技术评标总分值5%-10%的加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应当给予绿色供应链产品投标价格6%-12%的扣除。

第十五条实行优先采购且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将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相关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绿色供应链产品投标价格6%-12%的扣除。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绿色供应链产品的绿色效能、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在上述比例幅度内,合理设定具体的加分和价格扣除比例,并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实行强制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载明仅允许强制采购目录内的绿色供应链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采购人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目录产品类别的,但目录内产品确实无法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可以在强制采购目录之外实施采购。

第五章供应商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库,加强分类指导,落实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开拓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规模、营业收入等条件对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多渠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提供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提高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能力。

第二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严禁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收取费用,同时,对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应当采取减免标书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十四条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除采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方式征集供应商外,还可以采取从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优先确定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参与谈判和询价。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应开辟采购资金支付绿色通道,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向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原则上对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全部项目款项应当在合同履约验收后合格后1个月内付清。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相关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内容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应当保证绿色供应链产品的稳定供货和产品质量。凡发生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无法正常供货的,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产品从《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中剔除,并予以公告,1-3年内该产品不得再纳入《天津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目录》。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违反规定非法谋取中标成交,或者中标成交后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财政部门应按照供应商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或者属于小微企业产品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绿色供应链产品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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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天津低碳发展与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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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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