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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5-10-21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建招标〔2011〕474号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30号令),抓好建设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贯彻实施30号令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5.低于上述规模标准的工程,可以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建设单位应当到市或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暂估价形式的招标

(一)可列作暂估价的范围:在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专业工程的设计标准、设备选型、主要材料未确定的,可列作暂估价。

(二)列入暂估价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一律实行招标。

(三)招标的组织形式。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共同依法组织招标;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组织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负责后续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

(一)自行招标的条件

1.应当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2.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3.设立专门招标机构,具备不少于6名专职人员。其中: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至少有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2)从事工程招标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人。全部专职人员均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招标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工程管理经历,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经济职称。

(二)自行招标审查

1.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办理审查手续。

2.经审查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3.建设单位因投诉、举报未被处理前,暂时不得进行自行招标。经查实有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行为的,在6个月内不得进行自行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足法定数量

勘察、设计、监理及专业施工等工程招标,经过一次公告期后投标单位不足三家的,应当继续发出二次公告。对经过两次公告期后,投标单位仍不足三家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完成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确定符合招标资格的承包单位并办理备案。

五、资信标的确认

1.企业的信用信息和工程业绩必须统一录入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自动转入发布状态。网址为:

2.投标企业在参加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时必须从信用平台上统一打印带有防伪水印和二维条形码的资信提取表,并作为投标文件重要组成部分单独成册。

3.有形市场工作人员在开标过程中运用二维条形码对投标企业递交的资信提取内容进行确认。未经信息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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