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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6-05-25

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的管理要求,规范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程序,促进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现就加强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调整等法定情形的,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27号)规定的“原合同履行期满后,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续签总共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废止。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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