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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12〕12号
2016-07-14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目前,在某些采购项目中,存在通过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充分合理竞争,现就政府采购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设置问题

(一)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括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一般条件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置,特殊条件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规定,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仅指与采购项目实质关联且法律、行政法规等有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或认证要求。设置供应商特定条件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认证证书。

二、关于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设置问题

其他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的关于项目技术、商务、服务等方面的实质性要求,如技术参数要求、供货时间要求、付款方式和期限要求等。其他实质性要求的设置应具有合理性和竞争性,不能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尚未开标、谈判的采购项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更正。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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