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不得暗示、协助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条 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开展招标工作;
第三条 不得擅自限制或者排斥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四条 不得违规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条 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答复投标人询问的内容不得涉及招标项目商业秘密;
第七条 不得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八条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
第九条 不得与投标人、中介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宴请、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条 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诱导或倾向性言论,替投标人向评审专家打招呼或进行暗示,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一条 不得违反招标中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投标活动的记录、项目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答疑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不得违反招标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